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哪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3:11:47    

个人所得税的专项附加扣除包括以下七项:

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等,以及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以及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每月400元,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每年8万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每月1000元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20年)。

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在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的,按每月1500元扣除;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按每月1100元扣除;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按每月800元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

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的支出,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支出可以扣除。纳税人属于独生子女的,按每月2000元扣除;属于非独生子女的,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其中每人分摊的扣除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针对3岁以下婴幼儿的照护支出,具体政策尚未详细列出,但属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之一。

这些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旨在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提高其实际收入。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扣除项目,并在年度确认时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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