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无效合同的原因主要在于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下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内容或签订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从一开始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签订合同的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虚假意思表示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包括通过虚假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合同是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订立的,这样的合同无效。
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内容或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样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的条款违背公序良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这样的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制定无效合同制度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时的弱势地位进行欺诈或作出显失公平的约定,同时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公正,并保护国家、集体和第三方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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