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哪些部分修改了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8:30:18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完善专属管辖规定

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则视为受理法院具有管辖权。

应诉管辖不适用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案件。

证据制度的优化

明确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种类,包括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网络交易记录等。

规定了电子数据的收集、保全程序和标准,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明确了法院对电子数据的审查流程和认定标准,提升电子数据在诉讼中的证明效力。

严格规制虚假诉讼

扩大司法保护范围,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修改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明确了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不是虚假诉讼的必然构成要件。

其他修改

将第四十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将第四十七条第四款修改为:前三款规定,适用于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将第一百一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将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这些修改旨在提升民事诉讼的效率、公正性和透明度,更好地适应信息化时代的发展需求,并全面维护司法秩序和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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