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纳税,也称为“汇总缴纳”或“汇总纳税”,是指 大型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实施盈亏相抵之后的收益缴纳所得税的过程。具体而言,就是将多个企业(包括母公司及其下属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合并,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然后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总机构代表所有成员企业集中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合并纳税的主要目的是简化税收征管流程,降低企业负担,并确保税收法律的平稳实施。它适用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通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并且要求母公司对子公司100%控股。
需要注意的是,合并纳税与汇总纳税虽然概念上相似,但有所区别。合并纳税涉及的是同一集团内部母子公司之间的所得税缴纳,而汇总纳税则适用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居民企业汇总这些机构进行纳税。
此外,合并纳税政策在不同时间段有所调整。例如,根据财税〔2008〕119号通知,以前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在2008年度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但从2009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综上所述,合并纳税是一种针对大型企业集团及其分支机构的税收征收方式,旨在简化税收征管流程并降低企业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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