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不能以以下财产或权利作价出资:
1. 劳务:劳务具有人身属性,无法转让。
2. 信用:目前我国缺乏信用的有效评价体系,无法确定其实际价值。
3. 自然人姓名:自然人姓名具有人身属性,虽然某些情况下可能具有潜在价值,但无法转让。
4. 商誉:商誉难以估价,且具有高度的可变性。
5. 特许经营权:目前在我国,特许经营权尚不成熟,未达到可以用作出资的阶段。
6. 设定担保的财产:这类财产存在权利瑕疵,可能会在行使担保权时给公司造成损害,权利不稳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于可以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公正的评估作价,并核实财产,确保评估结果既不过高也不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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