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证据目录的步骤如下:
确定栏目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证据目录一般应包含以下要素:
证据名称
证据来源
主要内容
证明对象
为了方便阅读,一般还应增加证据页码一栏。
证据形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来源、是否原件这三栏一般并非在证据目录中必须呈现,可以在庭审中单独核查。
填写证据目录
序号:通常情况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1、2等。
证据的种类:根据提交证据的种类进行填写,比如身份证、证人证言等。
页数:看自己提交证据中的页码确定。
证据原件或者复印件:标明证据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证明的目的:比如身份证证明的是原告身份信息。
备注:通常情况下可以不填。
证据分组和编号
证据应当逐一分类编号,并对证据来源以及证明对象和内容进行简要说明。
可以对证据进行分组,分组之后的序号可以连续编号,例如“证据1-1, 证据1-2……, 证据2-1, 证据2-2”等,以便于整体把握提交的证据数量。
提交和签字盖章
证据目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盖章,并注明提交日期。
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副本。
其他注意事项
证据目录的格式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采用罗列证据法、突出主证法、详略证据法等方式填写。
证据目录的表格中可以由序号、证据名称、证明对象与内容、证明目的、证据形式/证据来源、页码这几个要素组成。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制作出清晰、完整的证据目录,有助于提高法庭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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