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改名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证明:
办理曾用名公证
所需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如果是集体户籍,则需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以及曾用名证明信(如果户口簿上已明确记载了曾用名,则可以不提供此项证明信)。
办理时间:一般需要3-5个工作日左右。
提供改名证明信
内容:证明中需要列举出原名和新名字,并且注明更改姓名的原因和具体时间。证明一般要附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本和更名的法律文件等,以证明更名的合法性。
单位或学校证明:如果是学生,则到学校开具证明,只需证明是本校学生即可;如果是单位职工,则需要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变更更正的证明。
警方出具的改名证明
所需材料:本人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含变更原因、自愿承担由变更姓名而引发的一切法律及其它相关责任等内容)、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单位职工或公务员还需有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变更更正的证明等。
办理地点: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申请更名,填更名申请表格,需要加盖户籍专用章,管片民警签字,所长签字。
户口本上的曾用名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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