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法规定,以下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 企业所得税税款;
3. 税收滞纳金;
4.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 捐赠支出(超出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和赞助支出);
6.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如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
7.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 增值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除外)。
请注意,以上信息是基于最新的税法规定,具体情况可能因实际案例和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解释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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