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之日是指法律文书实际被受送达人接收的日期,具体情形包括:
直接送达:
由被送达人本人或其同住的家庭成员或其委托接受送达的人签字之日为送达日。
邮寄送达:
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不包括公告当天)。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认定书制作后,将认定书正式送达给当事人的日期。
定期宣判:
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建议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实际送达情况确定送达日期,并在相关文书中明确记载。
相关文章:
卓翼科技实控人一审获刑七年,被罚4500万元:涉操纵市场、内幕交易04-12
新华联文旅:新华联控股解除冻结1.11亿股 占总股本比例1.90%04-11
王府井:公司未发现需要澄清或回应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04-10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公告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04-09
关于暂停宁波不动产登记相关服务的公告04-08
离境退税“即买即退”今起全国推广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