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用土地需要履行以下手续:
拟定征用土地方案
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方案内容包括征用土地的目的及用途、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补偿方案、劳动力安置途径、原土地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情况等。
审查报批
征用土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征用农用地时,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国务院的,需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批准征用土地;若农用地转用和征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则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
征用土地方案公告
征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拟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并公告并组织实施。
方案公布后,应根据群众意见进行修改并再次公告。
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
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资金落实到位,以保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他相关手续
建设单位在申请用地时,需提交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表、项目立项文件、征地费用及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材料,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征地过程中,还需进行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
这些手续共同构成了国家征用土地的完整流程,确保了征地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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