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无效宣告的提出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具体流程方面,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一般情况下,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到做出裁定需要 一年到一年半的时间,如果需要延长,则可能延长至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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