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干部可以享受的待遇包括:
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工伤干部可以享受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这些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干部因工致残后,根据伤残等级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根据伤残等级而定,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
工伤干部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可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的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如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生活护理费:
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干部,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若工伤干部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工资:
工伤干部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外地就医交通费和食宿费:
工伤干部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辅助器具费:
工伤干部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干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退休待遇:
工伤干部退休后,享受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费,具体比例根据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而定。例如,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90%计发。
这些待遇旨在保障工伤干部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遭受工伤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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