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证需要以下手续:
提出申请
双方必须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不能单方提出。
双方需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并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初步审核
婚姻登记员会对提交的证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无误后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如不符合条件,则不予受理。
冷静期
初审通过后,进入30天的冷静期。期间,若任何一方反悔,可撤回离婚申请。
冷静期结束后,双方如未撤回申请,则可进入下一步。
再次申请与审查
冷静期结束后,双方需再次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相关证件和《离婚协议书》。
婚姻登记员会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离婚协议书内容规范且双方达成一致。
领取离婚证
审查通过后,婚姻登记员将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并发放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留一份在民政局备案,双方各持一份。
建议:
确保所有材料齐全且真实有效,避免因材料问题导致多次往返。
在冷静期内认真考虑,如有必要,可以寻求专业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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