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和追诉的期限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规定,具体如下:
普通程序
审查起诉期限通常为一个月。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速裁程序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追诉时效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若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若退侦两次,则审查起诉期限最长可以是三个月。
改变管辖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建议
普通程序下,大部分案件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速裁程序下,认罪认罚案件应在十日内决定,复杂案件可延长至十五日。
追诉时效根据法定最高刑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补充侦查和 改变管辖可能会影响审查起诉的总期限。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案件处理的效率和公正性,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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