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作废的时间规定如下:
普通发票
如果普通发票上加盖了有限期使用章,则应在允许使用期限内开具和使用,超过期限的视为作废发票。
普通发票没有作废时间限制,除非加盖了有限期使用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票日期后90天内需要认证,否则不能抵扣。
如果需要作废,应在开具后的90天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书,销售方凭该通知书开具红字发票。
作废申请的时限
自开票之日起180日内,购买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
税务机关将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作废申请,此期间发票未正式作废,仍对付税有效。
跨月作废
发票当月内可以作废,跨月不能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
综上所述,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时限分别如下:
普通发票: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除非加盖了有限期使用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票日期后90天内需要认证,超过90天则需开具红字发票。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尽量在开票后的180日内完成作废申请,以确保流程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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