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具体如下: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负责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监督管理。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负责持有合法有效勘查许可证的地质勘查安全和持有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矿山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负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矿区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矿区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
负责矿区占用林地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
负责对依法移送的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刑事案件立案查处,负责涉矿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包括各级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矿监察局,负责矿山安全监督。
地质矿产局或国土资源局:
负责行业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矿山企业的注册和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单位:
负责矿山设备的安全和质量监督。
综上所述,矿山的管理是一个多部门协同合作的复杂过程,涉及自然资源、安全、生态、水利、林业、公安等多个方面。具体管理职责的划分和协调,通常由地方政府建立联动机制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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