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的整体: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全部建筑工程再次分包。
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的分包:
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他人。
建筑工程中的主体结构部分:
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不得分包。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工程分包: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任何分包必须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防止承包单位通过分包方式逃避责任或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
相关文章:
郭文海督导检查广珠西线高速沿线风貌美化提升工作:打造“百千万工程”美丽风景线04-14
已有十家文博单位开放 咸阳市精品文物云展览正式上线04-11
封路公告!事关石臼这些地方!出行请注意!04-09
青海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提交率实现百分百04-09
省级表扬!仪陇这个单位和个人获奖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