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选择当庭宣判的原因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节约司法资源:
当庭宣判能够减少司法程序的时间,避免案件拖延,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提高审判效率:
通过当庭宣判,法院可以即时公布判决结果,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更快地了解案件结果,减少不必要的等待时间。
强化审判人员的裁判意识:
当庭宣判要求审判人员在庭审过程中更加严谨、负责,强化了他们的裁判意识和责任感。
增强庭审活动的实效性:
当庭宣判要求庭审活动更加紧凑和实质性,避免了庭审走过场的现象,确保庭审的公正性和教育意义。
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当庭宣判在程序上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法外因素的干扰,使裁判结果更加公正、透明。
法律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如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当庭宣判。
案件事实清楚:
当庭宣判的前提是案件事实已经清楚,法庭已经查明了案件事实和证据,并能正确使用法律。
综上所述,法院选择当庭宣判主要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并强化庭审的实效性和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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