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审理的案件主要分为三大类:
民事案件
包括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婚姻纠纷、合同纠纷、涉及财产和非财产纠纷、继承纠纷等。
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
审理申请撤销仲裁的案件。
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刑事案件
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
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审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审理公诉转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且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行政案件
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经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
审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
审判第一、二审有关房地产、不动产相邻关系、农村承包合同等案件。
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
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别承担相应的审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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