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金钱上的利益关系。
这一定义说明了保险利益的主体是投保人,对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必要条件。确认某一项利益是否构成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被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它产生于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所承认的有效合同。
具体而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维护标的安全责任等必须是依法或依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而合法取得、合法享有、合法承担的,凡是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都是非法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定的利益或者能够确定的利益,即保险利益的经济价值必须能够以货币来计算、衡量和估价。
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人的赔付责任就无法兑现。某些古董、名人字画虽为无价之宝,但可以通过约定的货币数额来确定其经济价值。
人的生命无价的,难以用货币来衡量,但可按投保人的需要和可能负担保险费的能力约定一个金额来确定其保险利益的经济价值。在某些情况下,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可以直接用货币来计算,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生命的保险利益。
三、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已经确定的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为现有利益,如投保人对已经拥有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等而享有的利益即为现有利益。
尚未确定但可以确定的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为期待利益,这种利益必须建立在客观物质基础上,如预期的营业利润、预期的租金等属于合理的期待利益,可以作为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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