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宪法是加拿大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它包括《加拿大宪法法案》和《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两个主要文件。宪法规定了政府的结构和运作方式,并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加拿大宪法的主要特点:
成文与不成文部分
加拿大宪法的成文部分以《英属北美法案》(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 1867)为基础,由多个法律、法案和命令构成,并非单一文件。
它还包括了政治习惯和司法实践惯例,但主要文件是英国法。
权力分配
宪法明确了联邦和省级政府的权力分配。
总督拥有重要的任命和罢免权,以及司法任命权。
参议院议员由总理任命,不同于美国各州在参议院拥有相等的代表名额。
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
宪法是其最高法律,任何与之不符的法律都是无效的。
联邦议会及其立法职权
联邦议会是最高立法机构,由总督、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总督职位主要是象征性的,没有行政实权。
民主权利与基本自由
1982年宪法法案将民主权利和基本自由写入宪法,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公平审判权等。
保障了公民的选举权和参与政治的权利。
修正案
宪法自1867年以来经过多次修正案,最近的修正案是1982年的宪法法案。
加拿大宪法体现了联邦制与议会民主制的混合,它既采纳了美国的联邦制度,也保留了英国的议会民主制度特点。宪法的实施和维护是通过加拿大最高法院和其他司法机构来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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