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一路口发生两车追尾事故。交警现场询问两名驾驶员时,发现后车驾驶人王某满身酒气。血样检测结果显示,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5.0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在进一步调查中,民警发现王某于2011年10月因危险驾驶罪被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2022年7月再次因危险驾驶罪被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2024年12月份因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目前,王某现正处于缓刑期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王某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因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案件已移送至检察机关。
莎主播温馨提示:缓刑是“法外开恩”,酒驾肇事是自毁前程。
缓刑,是指对罪行较轻的罪犯,在其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一定的期间内不予关押,暂缓其刑罚的执行,以促进其悔过自新的一种刑事执行制度。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应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社区矫正绝不是逃避法律制裁的“避风港”,缓刑虽没有“围墙”的刑罚,但却有“红线”的约束,倘若不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必将追悔莫及。酒后驾车既是对自身安全的忽视,也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莎主播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务必做到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以防“醉上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记者:王莎、张敏
编辑:敖琳
审核:常俊青
监制:和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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