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法中关于欺骗的条款主要包括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四十九条。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同样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受欺诈方不受欺诈行为的影响,允许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行为后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构成欺诈行为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件,包括欺诈方的故意行为、被欺诈方的错误认识、错误认识与欺诈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欺诈行为的不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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