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履行,也称为强制实际履行,是指 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经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其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它以违约为前提,并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
继续履行的主要特征包括:
以违约为前提 :继续履行仅适用于违约情况,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法律强制:
继续履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是由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判决或裁决强制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
履行原合同义务:
继续履行的内容是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与一般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在本质上没有区别,但时间上可能晚于原定的履行时间。
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
继续履行不依赖于其他责任形式,如赔偿损失等,是独立存在的责任方式。
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和表现形态包括:
适用条件
存在违约行为,即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守约方提出请求,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履行不能。
表现形态
限期履行:
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期限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继续履行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债务,特别是那些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债务,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债务,以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履行要求的债务。此外,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可能明确规定不得使用继续履行,而要求违约方承担其他形式的责任,例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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