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主要属于 上级人民法院和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管。
上级人民法院的管理:
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法院系统是分级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负责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同时上级人民法院也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管理和监督:
人民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和报告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并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检察院的法律督察权:
检察院依法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行使法律督察权,确保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法院既受到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管,也受到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管理和监督,同时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法律督察权。这种监管体系旨在确保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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