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肉检疫应该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
具体依据如下: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和四十九条规定,依法应当检疫的牛羊肉在出售或运输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则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供港澳活羊的检验检疫工作,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供港澳活羊的检疫和出证管理。
因此,进行羊肉检疫时,货主应向所在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由官方兽医依法实施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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