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的信息保留时间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般情况下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保存期限为两年。这意味着,一旦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信息将在该名单上保留两年时间。
特殊情况下的延长
如果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那么失信名单的纳入期限可以延长一至三年。这意味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最长保存期限可以达到五年。
积极履行义务的情况
如果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法律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综上所述,失信人员的信息保留时间一般为两年,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延长至三年,并且如果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信息可以被提前删除。
建议:
失信人员应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以争取提前解除失信状态。
如果对失信信息的保留期限有疑问,建议咨询相关法院或征信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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