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若要告政府,需要提供一系列证据来支持其主张。这些证据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种类和要求的规定。以下是一些关键证据类型及其要求:
书证
提供原件,如果有困难,可以提供与原件一致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时,应当注明出处且必须盖章。
外文书证应当附有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翻译人员签名。
物证
原则上提供原物,如果有困难,可以提供与原物一致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
如果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可以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视听资料
原则上应当提供原始载体,如果有困难,可以提供复制件。
应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附文字记录。
外国语视听资料应同时附有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翻译人员签名。
证人证言
写明证人基本情况,需有证人签名(不能签名的盖章),注明证人出具证言的日期,附有身份证明文件。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当事人陈述
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鉴定结论
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有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有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有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电子数据
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在收集和提供证据时,应当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并遵循法定程序。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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