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案件:
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案件,可以召开听证会。
刑事申诉案件:
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首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的案件应当召开听证会。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的,可以进行羁押听证。
重大社会影响案件:
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有必要当面听取各方意见,以依法准确作出审查决定的。
公共利益、民生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等领域案件:
涉及公共利益、民生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等领域,听证审查有利于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
强制措施变更案件:
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可以进行听证。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复议案件:
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具体情形包括涉及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涉及新业态、新领域、新类型行政争议,案情复杂的,被申请人定案证据疑点较多,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分歧较大的,法律关系复杂的,以及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总结:
应当听证的案件主要包括审查逮捕案件、刑事申诉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重大社会影响案件、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保障的案件、强制措施变更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及行政复议中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这些案件因其性质、社会影响或法律要求,需要通过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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