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的失效时间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失业人员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了申领手续;二是失业保险的缴费状态。
未及时办理申领手续
失业人员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六十天内未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视为放弃当次申领,其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将予以封存,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但待其再次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时,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予以合并计算,且领取失业金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断缴
失业保险断交一年即失效。具体而言,如果失业人员在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建议
失业人员应尽快在解除劳动合同后6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以免丧失申领资格。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应保持与社保局的联系,确保在重新就业后能够及时恢复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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