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以下情况通常会被认定为全责:
当事人一方过错导致车祸的: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发生车祸后逃逸的当事人: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故意毁坏车祸证据的当事人一方: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需要负全责。
追尾前车:
在追尾事故中,后车通常承担全部责任。
逆行:
逆向行驶的当事人通常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倒车:
倒车时发生事故的,前车通常承担全部责任。
溜车:
溜车造成事故的,前车通常承担全部责任。
开关车门的:
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当事人通常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违反交通信号:
包括闯红灯、未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等,违反交通信号的当事人通常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未按规定让行:
包括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以及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
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撞刮擦:
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事故的,通常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
在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通常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进入环形路口的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行驶的车辆:
进入环形路口的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通常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在支路车与干路车交汇时,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通常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转弯车未让直行车辆通过的:
转弯车未让直行车辆通过的,通常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不按规定超车:
不按规定超车的,通常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不按规定掉头:
不按规定掉头的,通常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不按规定会车:
不按规定会车的,通常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机动车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机动车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内的车辆,通常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机动车违章进入公交专用车道的:
机动车违章进入公交专用车道的,通常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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