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裁决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
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裁决申请。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民事权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申请是向有关的行政主体提出。
申请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法律规定必须提交申请书和其它文书。
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受理
行政机关在收到当事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通知
行政机关受理后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说明情况,同时告知双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权利和其他救济权利。
答辩
对方当事人在收到行政机关的裁决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材料。对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行政机关可径行裁决。
审查
行政机关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将所有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必要时可组织质证、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相互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裁决
行政机关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行政机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行政裁决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具体救济方式。
执行
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否则由裁决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行政裁决的公正性、合法性和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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