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筱萸所犯罪行包括 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
受贿罪
郑筱萸在担任国家药监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受贿数额达649余万元。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郑筱萸的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亦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因此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玩忽职守罪
郑筱萸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由于他的玩忽职守行为,部分药厂虚报的药品资料通过,其中六种是假药,导致社会危害性极大。
综上所述,郑筱萸因犯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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