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氓罪是指 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该罪名在1979年颁布的中国刑法第160条中有所规定,并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被删除,代之以情节更为确定的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
具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聚众斗殴: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斗殴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
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等行为。
侮辱妇女:
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侮辱妇女的行为。
破坏公共秩序: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混乱的行为。
流氓罪由于其定义较为宽泛,实际执法中难以界定,导致量刑时可能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况,因此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其取消,并分解为更为具体的罪名,以更好地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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