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车通常归当地的环境卫生管理处(简称环卫处)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如果垃圾车不执行其清运垃圾的职责,可以向当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投诉。此外,如果垃圾车的噪音扰民,则可以向当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或公安机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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