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青岛市晚婚的奖励政策如下:
晚婚奖励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14日。
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
增加的婚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不得低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不影响其他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
晚育奖励
晚育的职工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应当连续使用,护理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不得低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不影响其他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
其他奖励
单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
农村居民自觉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其所在单位、镇(街)给予一次性奖励。
建议:
晚婚晚育的职工应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了解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依法落实晚婚晚育夫妇的假期和奖励,确保职工不会因这些福利而受到不公正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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