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孕妇享有的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劳动权保障
孕妇享有同等劳动权,不被无理辞退,且不得从事不适合的工作。
孕妇在孕期不被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享有一定的休息时间。
工资保障
孕妇在孕期不被无理扣工资,且产妇生育后享有假期,单位不履行合同的需支付赔偿金。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具体金额由当地社保部门确定。
生育假期
女教师可以享受98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其他福利
孕妇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法律保障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益保障,包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得降低基本工资等。
学校和社会补贴
有些学校会对怀孕生育的女教师进行补贴,如生育津贴、育婴津贴、产假补贴等,具体金额和标准由学校自行制定。
地方政府也可能对怀孕生育的女教师进行补贴,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这些保障旨在确保教师孕妇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基本权益,减轻其经济压力,使其能够更好地专注于新生儿的护理和自身的恢复。建议教师孕妇详细了解并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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