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抚恤是指 国家和社会对革命伤残人员(包括伤残革命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等的基本生活提供的优抚制度。这一制度旨在保障这些人员在因战、因公或因病致残后,能够获得必要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同时体现国家对他们的政治上的褒扬和物质上的关怀。
伤残抚恤的内容主要包括:
伤残等级的评定:
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等。
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
伤残人员会获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等证件,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抚恤金发放:
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予以抚恤。抚恤金的标准参照中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且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会由国家供养终身。
伤残抚属待遇:
对于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若参加工厂工作或享受离休、退休待遇,则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此外,伤残抚恤金还包括对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军人及其家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如伤口复发)的额外抚恤金。
综上所述,伤残抚恤是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等提供的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措施,旨在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得到保障,并体现国家和社会的关怀与褒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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